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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定招聘网透露:劳动者如何应对各种特殊劳动期

2013/8/16 16:01:11   来源:原创作品 admin 阅读次数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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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导读]如何应对眼花缭乱的各种“期”   我们应当把握以下两点:   1、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,实行同工同酬”。多劳多得按劳付酬这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。人不能白使,劳动力不能白用,无论实习期、见习期、学徒期、试用期,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,用工单位就应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。   2、了解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规定的三种情形:   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,就应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存在。

 张某、陆某等大学毕业,先后应聘来到某食品加工厂技术室。工作快一年了,厂方一直以实习、见习,不和他们签劳动合同,不支付他们的劳动报酬。黄某等职专毕业,来一汽修厂学徒,快两年了,不但无合同、无报酬,月月还要交伙食费。

  大学毕业后就业,面临五色斑斓的职场,很多大学生常常面临“实习期”、“见习期”、“学徒期”、“试用期”各种期,这些“期”常常让人眼花缭乱。

  实习期

 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,参加社会实践工作,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。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<劳动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条规定: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”

 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,不属于工伤,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,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,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。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。

  见习期

 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,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,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。

  原劳动部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以复函的形式规定“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,大中专、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,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,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。”

  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,原则上都安排见习,大专、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,研究生没有见习期。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,经所在单位批准,免去见习期。见习期满如果合格,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,为其评定专业职称,聘任相应职务,确定工作岗位。如果见习期满,达不到见习要求的,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,或者降低工资标准;表现特别不好的,可予以辞退,由学校重新分配。

  学徒期

 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、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,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,这一培训方式仍在继续采用,并在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。

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:招收学徒,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,择优录用。学徒应具备的条件是:思想品德端正,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,身体健康,十六至二十二周岁的未婚男女青年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、降低文化条件的,应经省、市、自治区劳动局(厅)批准。企业、事业单位与学徒要签订培训合同。

  合同应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其内容一般可包括:企业、事业单位,应按国家规定的学徒培训目标、学习期限、生活待遇等,为学徒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,保证按时完成培训任务;学徒要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努力学习,刻苦钻研,遵守国家法令和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,遵守劳动纪律,爱护国家财产,尊重师长,服从分配,保证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等。

  合同签订后,双方均须严格执行。学徒的学习期限,应遵行国务院确定的关于“学徒学习期限应为三年,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,但不得少于二年”的原则。

  试用期

 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、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。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
  如何应对眼花缭乱的各种“期”

  我们应当把握以下两点:

  1、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,实行同工同酬”。多劳多得按劳付酬这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。人不能白使,劳动力不能白用,无论实习期、见习期、学徒期、试用期,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,用工单位就应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。

  2、了解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规定的三种情形:

  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,就应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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